社区矫正非儿戏 不服管理被“收监”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 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 企图逃避监管 近日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 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超过一个月 在姚安县检察院的监督下 被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十个月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 孙某某于2022年11月11日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姚安县检察院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孙某某超过一个月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检察官随即深入孙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得知,孙某某有常年饮酒嗜好,家庭关系紧张,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孙某某仍然拒不报到,已逾期2个月。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姚安县检察院遂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提请原裁判法院撤销缓刑。姚安县司法局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