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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反目 看法院干警如何化解

2023年02月24日 15:25:49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亲戚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他们却因一点小事发生争执,继而损坏田埂发生纠纷,两次对簿公堂。后经承办法官李法官倾情调解,双方冰释前嫌。

案情简介:

原、被告是同一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且是亲戚,两家位于水井和围度田处的田地相邻,被告张某家要从围度田处原告陈某家的田地经过。2022年初两家因被告张某的老公将原告家的玉米叶损坏一事发生争执,于是原告陈某将被告张某家位于水井和围度田的两处田埂损坏。后被告张某将原告陈某围度田处的两处田埂挖倒。原、被告两家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又将原告家进出围度田的机耕道路挖断。双方纠纷发生后,村委会主持了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司法所又再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亦未达成协议。后陈某先就张某将其田埂损坏一事起诉至本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现张某因陈某将其两处田埂及机耕路挖断起诉至本院。

庭审情况:

承办法官查看卷宗后,梳理案情,鉴于双方不仅是邻居还是亲戚,且因此矛盾,已是第二次来法院,采用判决方式恐无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本着减少双方诉累,一次性将双方的矛盾处理好,在庭审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积怨太深,庭审当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现场勘查并再次组织调解:

鉴于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且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庭审结束后来到纠纷所在地一方面进行实地的勘查,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此次机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勘查当天承办法官先是来到纠纷所在地,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进行了仔细的勘验,书记员也详细记录勘查的相关问题,制作笔录。

在勘查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实地勘查的情况,就地组织第二次调解。为了避免双方情绪激动,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先是耐心的倾听了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发现仍然分歧较大。接着又从法理与情理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经过承办法官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650元;原告陈某的田埂由自己筑牢,费用自行承担;原告陈某的机耕道保持现状,不再扩宽。调解结束后,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张某主动将650元当场交给原告陈某。至此,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结事了构建了邻里之间的“连心桥”,解除了双方由来已久的心结。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要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的原则,互谅互让,尽可能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禄丰市法院  黄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