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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惹村邻狗狗被咬!谁担责?

2023年02月22日 10:57:54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自己主动招惹狗、逗狗
却被狗咬伤
谁之过?

原、被告两家系村邻,经常相互来往,2021年8月24日原告母亲领着原告张某途经被告家时,原告张某跑去与被告李某家孙女等三小孩玩耍,当日被告鲁某在家做家务,另外三名被告不在家,因原告张某经常来被告家玩耍,故与被告家的饲养的狗比较熟悉,三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张某将被告家拴着的狗放掉,三小孩与狗一同在被告家大门外玩耍中,狗被原告张某用棍子激怒后将原告张某咬伤,张某于2021年8月25日到南华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额面部的损伤构成十(拾)级伤残;张某的后期治疗费一次性评定为6000元。

法庭审理:南华法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等四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当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向南华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6467.15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南华法院认定对造成原告张某被狗咬伤的经济损失87983.06元,原告张某承担40%责任即35193.22元,被告李某等四人共同承担60%的责任即52789.84元,据此,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等四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2789.8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析理 :作为原告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母亲自信被告家的狗不会攻击,而让原告张某到被告家玩耍,放任了对原告张某的监护管理。被告鲁某在知道原告张某来自家与孙女玩耍中,自家拴着的狗被原告张某将狗放掉,而不采取重新把狗栓好、有效制止原告张某逗狗的行为的措施,同样对自家饲养的狗管理不到位,最终导致原告张某被狗咬伤的事件发生。

学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南华县人民法院  李雁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