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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合同莫食言 违约依法要赔钱

2023年02月16日 17:38:48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合同签了但不履行,你以为没人能把你怎么样?其实是你草率了!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起发生在永仁县农村的典型案例。

案件情况:永仁某烟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烟农合作社”)与永仁某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用菌合作社”)均为永仁县从事特色产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吕某为食用菌合作社的技术人员。

                                         

2021年7月,永仁某烟农合作社与某食用菌合作社签订了《羊肚菌种植与收购合同》,约定由食用菌合作社有偿向烟农合作社提供羊肚菌菌种。合同签订后,烟农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向食用菌合作社支付了60%的菌种货款18万元,并为了履行该合同做了租赁土地、安装设施、购买肥料等工作共实际投入了 20万元,但食用菌合作社一直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烟农合作社提交菌种。鉴于羊肚菌种植受到气候条件限制,两家合作社多次通过函件商榷菌种交货时间,食用菌合作社承诺将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提供羊肚菌菌种,否则将无条件退还菌种货款18万元、支付利息并赔偿烟农合作社因履行合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吕某也签字同意其自愿为食用菌合作社向烟农合作社履行合同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食用菌合作社未能提供羊肚菌菌种也未能退还货款,烟农合作社起诉至永仁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请求食用菌合作社承担退还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其为履行合同的实际投入损失,请求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永仁法院一审判决: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食用菌合作社退还原告烟农合作社货款18万元;

  (三)被告食用菌合作社赔偿原告烟农合作社部分损失16万元;

  (四)连带责任保证人吕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成因剖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能够凝聚人力、吸纳人才、激活农民积极性,在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中,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谋求合作发展,因地制宜开展羊肚菌种植产业,本应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挥独特优势。但被告食用菌合作社对合同履行能力、市场风险研判不足,签订合同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不仅给对方造成损失,自身也因违约付出相应的代价。吕某自愿为食用菌合作社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签字,食用菌合作社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时,吕某亦需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要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四)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永仁县人民法院  杨蕾  夭焕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