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车祸受伤协商“私了”?别大意

2023年02月15日 16:26:51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

会选择“私了”

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

但如果部分情况选择私了

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

还会产生更多问题

近日

楚雄州永仁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因私了致举证难

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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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协商“私了”

纳某与倪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12月12日17时许,纳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回村途中,与倪某驾驶的轿车在村口相撞,造成纳某头部出血,致使轿车左侧大灯损坏、三轮摩托车侧翻并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员倪某报警称有小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十余分钟后倪某以双方决定私了为由撤销报警,同时也以同样理由向保险报案后又撤销报案,导致该案没有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也没有进行保险勘查。

当日19时,纳某到医院就医,为报医保自述干活时摔倒受伤,次日7时纳某转院治疗住院9天亦自述因摔倒受伤;出院当日纳某继续回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自述因车祸受伤。因前后共发生医疗费用2.9万元,且纳某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纳某遂将倪某起诉至永仁法院,要求倪某及其轿车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4万元。

私了举证难?法官查证断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倪某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纳某受伤不严重,纳某的伤残及后续治疗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关。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双方未报警决定私了,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院调取了报警记录及数份同村村民证言,证人均陈述当天傍晚仅知晓纳某与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听说纳某因其他原因受伤。当日纳某与倪某协商完各自离开时间为18时许,纳某到医院就医是当日19时许,纳某家到医院车程单程约40分钟左右,结合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纳某的医疗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永仁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纳某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纳某承担60%责任、倪某承担40%责任

对于纳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因倪某最终未报警,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合同约定,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外属商业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应由倪某自己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纳某承担60%责任、倪某承担40%责任。永仁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纳某19.8万元、倪某赔偿纳某4.77万元,其余损失纳某自行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后,倪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因剖析

本案中,发生事故造成纳某受伤,当事车主难以判断具体责任情况,未及时报警,且纳某在就医时虚假陈述,造成产生争议后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和查明事实的情况,最终对于发生的损失需要部分自行承担。倪某驾驶的轿车本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未及时报警,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险合同约定,也造成商业险部分保险拒赔情况。因此,车主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对事故责任判断不清要谨慎选择“私了”,及时报警保险,才能弥补损失。

 

学法链接

(一)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高度盖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均无法达到高度确信的要求,但符合高度盖然性要求的,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双方责任。

(四)发生事故及时报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哪些情况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