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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审判团队,致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2023年01月19日 20:13:09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森林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改善土壤、净化空气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和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是生态安全的根本保障。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某等7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犯盗伐林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判处了罚金共计2.5万元。被告人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还判决限期内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共计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的破坏,因此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体现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强调对国家森林环境资源修复保护的生态文明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下一步,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的重要指示,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司法保护与治理环境并举,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为守护姚安的绿水青山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有话说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也不能私自采伐,否则构成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已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