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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促调解 妥善分房化矛盾

2023年01月12日 18:17:30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2022年3月17日,朱某因与周某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姚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在诉讼中周某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但因周某提出要求分割的房屋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进行分割,法院依法向周某释明其可另案起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同年11月15日,周某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将朱某、朱某父、朱某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朱某父通过姚安县司法局的法治宣传了解到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政策的要求,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遂向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朱某父符合援助条件,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就指派了云南兴彝(姚安)律师事务所包志伟律师帮助朱某、朱某父、朱某母一家处理诉讼事宜。包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户在建设家庭共有房屋时,实际对外差欠了多笔共同债务尚未清偿,但周某在起诉时没有起诉要求处理共同债务分割问题。为免讼累,以便当事人一次性了结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在包律师的帮助下,朱某、朱某父、朱某母及时提起反诉,要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并分割家庭共同债务。

2022年11月25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周某诉朱某、朱某父、朱某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在法庭上,双方对房产的分割意见及债务的分割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在耐心细致的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财产债务现状后,发现朱某、朱某父、朱某母、周某共有的一栋农村自建房,实际上无法分割为两个独立的生活区,如果判决实物分割,可能对双方今后的生活都会造成诸多不便,并且可能会引发长期矛盾。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包律师的协助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建议双方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房产分割,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明情理法理及晓明利害关系,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争议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全部归被告朱某、朱某父、朱某母共同所有,由被告方在2023年1月12日以前给付原告周某财产补偿款120000元,符合双方的预期,及时化解了矛盾。(姚安县司法局 庄兆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