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一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二进宫”获刑两年

2020年04月10日 16:20:48 来源:本站 编辑:

一名曾因犯诈骗罪获刑的男子,如今又冒充警察,以能够帮助他人处理违章、交通事故等为由骗取钱财。后因受害人举报,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10月,康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又想冒充警察行骗,先后购买了警察制式衬衣、常服、警裤、警衔肩章、警号胸徽,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冒充自己是公安局交警队领导,取得他人信任,伺机骗取钱财。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晚,余某某驾车在楚雄州中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自称是交警支队徐警官的康某。康某通过微信发送了自己身穿警察制服的照片给余某某,并以处理事故要送礼为由索要四条软礼香烟,余某某未按照康某的要求为其提供香烟。

2019年9月29日,康某加了朱某某的微信,自称是交警大队后勤处的徐警官,要为交警大队职工采购大量的劳保用品,朱某某对这位自称是后勤处的徐警官深信不疑。康某以做样品为由拿走两盒售价276元的袜子,以送礼为由拿走一条软礼香烟、一条大重九香烟,价值1580元。康某还嫌不够,朱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他1580元。

2019年10月初,康某加了李某的微信,自称是交警大队的民警,可以为李某处理违章销分。10月13日,康某虚构李某有违章记录需要处理,收取李某微信转账的350元。之后康某多次以出车祸钱不够、资助贫困儿童读书等理由,向李某索要了9700元,借款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康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切勿轻信陌生人,尤其在涉及金钱交易时,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