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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车祸身亡,责任谁担?

2023年02月07日 14:40:54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近年来

宠物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角色

而当其受到伤害或死亡时

该损失该如何承担?

近日

姚安县法院光禄法庭

审理一起交通事故

致宠物狗死亡的案件

爱犬出门,不牵绳酿车祸

2022年3月19日,原告张某某向陶某购德国牧羊犬一只,购犬款为2046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售训练犬合同》,训练期限4个月,训练费用22000元,合计42460元。2022年8月12日,被告胡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某路段时在行车道与原告张某某未束犬链牵引的牧羊犬相撞,造成狗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2022年11月2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双方均有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没有责任,是犬只自己到机动车道上才导致的交通事故,自己是正常行驶。办案法官认为原告张某某购犬款为20460元,同时,在案涉宠物牧羊犬的训练费22000元,属于原告张某某为提高宠物狗自身的价值和方便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2460元。

责任划分上胡某某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由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牵牧羊犬上路,未用狗链进行牵引,导致狗的活动范围较大,事发地道路平坦、车流量大,原告张某某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致涉案牧羊犬跑入行车道中,与被告胡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42460元,由被告胡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后,剩余财产损失4046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60%,即24276元,由被告胡某某负责赔偿40%,即16184元。被告胡某某负责赔偿的1618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

 

学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爱狗的人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那么就应该对“家人”多一点保护措施,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爱意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