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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2023年01月20日 17:12:2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刚刚出去还好好的,怎么就回不来了……”

“明明一起离开的,怎么回到家电话就打不通了……”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驾前贪杯,驾后伤悲”等提示语及悲剧下,因饮酒造成共同饮酒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姚安县弥兴法庭就审理并化解了一起饮酒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代某某与李某、郁某某、杨某某到陈某某家吃饭,除李某外,其余四人都饮了酒。饭后,代某某骑着电动车离开,半小时之后,路过的杨某甲看到睡倒在路边的代某某并进行了报警。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代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侧翻到北侧农田里面所致。代某某家属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要求赔偿。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就办案需要向交警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并就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法官从情理法理入手,反复与死者家属及参与喝酒人员沟通,宣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教育疏导,促使双方秉着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由李某、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各补偿代某某家属1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姚安县人民法院  施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