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无良“假牙医”屡教不改 被判刑罚追悔莫及

2022年12月26日 13:51:39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随着大家对口腔健康的日渐重视,看牙医成了家常便饭。近日,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假医生”李某某被判啦。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先后在文山市、楚雄州县市内乡镇集市摆放耳科专治、牙科专治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均被当地卫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8日,李某某再次到某乡镇集市街道摆放耳科、牙科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时,被该县卫生健康局查处。

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2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提醒:医生是一个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业,必须经过正规医学院校的系统学习获得医生职业资格后才能看病问诊,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误诊或其他医疗危险,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检察官在此呼吁患者应自觉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为了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病一定要前往正规合格的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切勿为了省钱或图方便去“黑诊所”“黑摊点”接受治疗,切莫听信“江湖郎中”的话语胡乱用药。同时也奉劝那些无资质又想借行医赚钱的人,切莫害人害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四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法释【2008】5号,根据法释【2016】27号修正)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