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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调解化纠纷 12年欠款秒到账

2022年12月26日 13:16:30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化解一起长达1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30分钟就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办案效率质量双提升。

基本案情:被告邹某、李某红原系夫妻关系,李某红系原告李某德侄女。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向原告李某德借款6000元用于经营商店,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直到2012年中旬,被告李某红才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剩下3000元未还。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还,另外3000元应找邹某偿还。原告认为夫妻二人离婚是他们的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后原、被告到当地村委会协商解决,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立即打电话给被告李某红,充分向其释法析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李某红当即同意将剩余欠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

 

以案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债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邹某、李某红离婚时,约定6000元债务二人各负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但邹某、李某红离婚时对债务的分配影响了债权人李某德的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经还了,另外3000元应不应再找她是不成立的。  

                                                                 

法官寄语: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了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