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千万别踩坑!投资“大项目”骗术升级

2022年11月24日 17:15:09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楚雄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严厉打击

经济领域违法犯罪

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11月19日

成功破获一起诈骗案

 

2022年11月2日,在楚雄市高新区经营家具店的商户古某某报警称:被一名叫蔡某锋的人诈骗人民币758000余元。蔡某锋以买家具为由主动接近古某某,自称是某能源公司总经理,在取得古某某信任后,就以楚雄某城拆迁项目承包工程和姚安某拆迁物资售卖项目为由,邀其一起合作。之后蔡某锋便以接待、唱歌、应酬等需要垫付资金为由多次让古某某出资,期间共计人民币729600元。

接到报警后

高新区派出所立即

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展开调查

收集固定证据

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蔡某锋

并成功在辖区某酒店内

将其抓获

经公安机关侦查

犯罪嫌疑人蔡某锋以承揽政府工程为名

伪造合同,虚构事实

向古某某进行诈骗

11月19日

民警在南华五顶山

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普某龙

帮助其伪造合同、印章的

两名同伙人也一并被抓获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蔡某锋对自己

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已核实被害人12人

扣押伪造的印章10枚

总涉案经额达到150余万元

目前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