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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引纠纷 联合调解化“薪”结

2022年11月21日 14:09:58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太感谢你们了,若不是有你们帮忙调解,我们的工钱什么时候能拿到都还不知道呢”。近日,武定县万德司法所会同镇社会和保障服务中心迅速作为,成功协调解决三起外来务工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快速为讨薪人追回血汗钱,让农民工安心更安“薪”。

【案情回顾】
11月13日,家住插甸镇的徐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向向万德司法所递交了调解申请书,称三人在万德镇辖区的工地上务工,现在工期已结束,但工钱迟迟未结,三人多次向老板柯某某索要均无果,请求司法所帮忙解决。


【调解过程】
为及时追回徐某某等人工资,万德司法所会同镇社会和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纠纷后迅速分成两组,逐一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申请人徐某某等人诉称,当时柯某某与其说好的务工工资是300元/天,务工天数是25天;但柯某某则称工资只是200元/天,且徐某某等人实际务工天数并没有25天。因各方都不能提供证据进行佐证,故而此次纠纷的矛盾点是各方对务工天数和日工资意见不一,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决定通知四名当事人面对面调解。
调解中,镇社会和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四名当事人讲解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内容,引导申请人徐某某等人稳定情绪,理性维权;司法所工作人员则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分析该纠纷,对被申请人柯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重点讲解。、


 

【调解结果】
通过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法,使得四名当事人的争议工资差额不断缩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柯某某当场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将徐某某等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四人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至此,三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得以成功化解,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调解成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就申请人徐某某等人在务工过程中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等问题进行了释法。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调解员有话说】
当下农民工被欠薪问题频繁发生,要讨薪,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招聘简章、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上岗证、工作证(牌)、出入证、饭票、加班记录、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同事证言等。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外出务工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欠薪问题时不但有据可查,还可作为维权的有效证据。(武定县司法局万德司法所    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