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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 3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2年11月18日 12:05:5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有人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品,却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近日,大姚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沈某、张某、郑某3人获刑并处罚金。

为了实现发家梦想,沈某动起了歪脑筋,搞起了非法经营烟叶的勾当。自2016年以来,沈某在其家中的车库及租种蔬菜的田房内囤积了大量烟叶,曾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局查处,后因证据不足,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将扣押的烟叶40340公斤发还沈某。

2022年春节前后,沈某遇到以前认识的张某(张某早于2019年因非法经营烟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遂请张某帮忙介绍出售烟叶,每包净重50公斤左右,每包售价在50元至320元之间,二人商定在介绍交易成功后,由沈某按每包10元至2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介绍费。

2022年3月30日,郑某在某平台上接单后得知一客户要其从云南省某县城拉运一批烟叶到广东,遂按客户的指示驾驶货车,于同月31日23时许到达县城,并在沈某的引领下,驾驶货车到达沈某住宅车库装运烟叶,期间,沈某雇请四名工人将张某等人之前查看过的193包烟叶装上郑某的货车。之后张某提出需沈某驾车将郑某驾驶的货车护送至高速公路收费站交割后方可支付烟叶款。
同年4月1日凌晨,郑某驾驶货车到达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驾驶轿车跟随在货车后面的沈某也被现场查获。经清点称重,当场查获并扣押的烟叶净重9037kg,后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查获的烟叶合计价值245214元。而沈某租种蔬菜的田房内查获的烟叶净重19522.80kg,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506781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郑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而提供运输服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因涉案烟叶尚未售出即被查扣,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