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强行占地耕种拒不归还,咋办?
“土地是农民的根,表妹和妹夫却不按约定支付我租金,还拒绝归还我的承包地,村委会说的他们不听,派出所民警劝他们,他们不但不听,还骂我,我该咋办?” 近日,永仁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经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查找出矛盾成因,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 案情回顾 ☆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表姐妹,被告李乙、松某系夫妻。原告李甲自1992年起一直在外务工,家中土地由弟弟种植,2018年,弟弟因意外去世,土地无人种植。经协商,李甲将家中的土地租给二被告家及原告的大姑家种植,约定前三年每家支付李甲1000元作为租金,三年到期后,两家均未支付李甲租金。2020年,经李甲与二被告再次协商,将承包土地的地块全部租给二被告种植,双方约定三年内若无他人租种土地,则由二被告按每年1500元支付原告租金,若有其他人租种,则二被告立即将土地交还原告。后来有其他村民租种原告承包土地,二被告不但不支付耕种期间的租金,拒绝归还土地,还多次进行阻挠,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 法官说法 ☆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单靠种地已不能满足家庭的生活所需,大部分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守在家的多为年老体弱者,承包到户的土地已无力耕种,不能产生效益,部分农户为了充分发挥土地价值,选择把土地对外租赁,获取租金增加收入,但因村民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未签订书面的租地协议或协议内容不规范等多重原因导致矛盾频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