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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不了孩子?大姚法院这样执行

2022年08月16日 11:33:41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发生。8月13日,大姚法院温情执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14日,小丽与小俊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其女儿由小丽抚养教育,小俊有随时探视其女儿的权利。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产生分歧,致使探视权一直不能得到实现。2022年7月11日,小俊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小丽与小俊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

        2022年7月19日,执行干警组织小丽和小俊进行协商,在干警的努力下,小丽同意小俊在7月23日到7月24日行使探视权。但2022年8月2日,小俊再次来到了执行局办公室,要求行使探视权。原来7月23日,小俊如约去小丽家行使探视权,却遭到小丽父母的阻挠。

         执行干警再次组织小丽与小俊进行协商。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多番沟通后,小丽终于同意不再阻止小俊行使探视权。

        2022年8月12日,根据约定好的探视时间和地点,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小俊终于和女儿在执行局办公室见面,圆了探视孩子的愿望。在2022年8月13日,小俊也按约定将女儿送到法院执行局,交给了小丽。整个探视过程气氛和谐,关系融洽,双方当事人也非常满意。

        法官表示,探视权的执行一直都是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其难点在于掺杂着家庭特殊属性的情感阻却导致探视权难以完成,法院对父母的每一次执行实施行为反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违背探视权的初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父母应将彼此的“恩恩怨怨”放在一边,真正从孩子们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们最好的未来需要父母的爱共同呵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