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以法为盾 保卫碧水清波

2022年06月10日 09:51:3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大姚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司法助力营造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宜居环境。

审查并执结养猪场排废污染水源案。某养猪场废液通过管道排入院子内的化粪池内,化肥池内埋设一根30余米长的暗管,暗管埋设至养猪场外村子的道路边雨水沟里,通过雨水将废液沟排入村子的坝塘内。该养猪场排放的废液水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养猪场未按期缴纳罚金,环保部门遂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目前,该案已执结。该养猪场已搬迁,完成整改。

审结矿厂污染水源案。某矿厂公司长期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导致该公司对地下水造成了污染。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拒绝按期缴纳罚金,环保部门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执结。
审结大姚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赵某在渔泡江大姚县某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线、抄网连接组装而成的小型电鱼设备电鱼,共捕获水产品6.3公斤。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赵某应依法惩处。在诉讼过程中,赵某自愿购买所捕捞渔获物(6.3公斤)的十倍(63公斤)鱼苗,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增殖放流。  最终,大姚法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赵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将扣押在案的捕鱼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河长制+清河行动,“清”出“河畅水清”好环境。大姚法院常态化组织年轻干警开展“清河行动”,对责任沟渠进行定期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干警们还向附近居民宣传河湖长制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居民树立爱河护河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共同营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

2020年至今,对大姚法院负责的6条河渠开展巡河30次,向乡镇河长及河渠所在地村委会交办、反馈问题10余次。在日常巡河的基础上,对河流沿岸“四乱”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问题台账,确保巡河工作取得实效。(大姚县人民法院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