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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大姚检察干警在行动

2020年03月18日 16:10:58 来源:本站 编辑: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药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当前保健品市场存在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重点检查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保健品市场。

检查组将保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存在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2家保健食品专营店、4家药店开展全面排查。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档案,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保健品类案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且案件取证困难,只有加强多部门沟通合作,才能提高打击力度,有力震慑犯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给我们做好这块工作增强了信心。”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

食品、药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工程,检察机关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用“四个最严”标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当发现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12315。

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应该了解以下几条【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