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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传票不可取 法官上门送达又普法

2022年04月26日 14:08:07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利用现场送达的时机,成功调解了两件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长期以来的心结。

原告樊某、郭某二人分别以张某为被告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退还货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诉讼材料,但张某均以各种借口不主动到法院领取,于是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分别前往张某工作地和生活地址送达均无果。后经多方了解,获悉近日张某将可能会在外县的一家工厂上夜班后,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赶赴外县对张某进行现场送达。同时,承办法官还通过短信形式争取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进行了释法说理。

    

最终,承办法官一行人于当日19时找到了正在工厂上班的张某,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为及时化解纠纷,在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就两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承办法官还指出了张某躲避接收法院诉讼文书的不当行为,张某表示自己已认识到错误,并对法院干警赶赴外县为其调解案件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官提示: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并不等于法院就无法送达而导致整个诉讼无法进行。相反,在法院送达后可以缺席进行判决,视为被告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可能做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拒绝接受传票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武定县人民法院 李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