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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合伙起纠纷 诉诸法律来解决

2022年04月22日 12:31:28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日,姚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双方约定各自出资32万元共计64万元投资经营水厂,经营范围为生产桶装山泉水、纯净水等,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李某退出合伙。

该案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的性质、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合同性质,主要应当从合同内容出发,根据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主要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确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协议各自出资32万元合伙经营水厂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伙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合伙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协议后,原告李某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杨某未将尚欠的投资款项支付原告李某,被告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李某投资款68460元。该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