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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金1380余万!元谋警方打掉11人“帮信”犯罪团伙

2022年04月19日 16:26:48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不劳而获需谨慎

切勿因贪图小利

沦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尽管已经无数次提醒宣传

但仍有很多人禁不住诱惑

干起了提供“两卡”

为犯罪分子跑分的勾当

近日,楚雄州元谋县公安局经过两个多月缜密侦查、循线追击,成功打掉一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涉案流水1380余万元,缴获作案手机7部,银行卡10余张,破获案件68件。

1月7日,元谋县公安局对辖区一起电信诈骗案进行研判时,发现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布在省内昭通、曲靖、昆明等地,且相互之间联系密切,可能是一个涉“两卡”的犯罪团伙。

侦查民警以曲靖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突破口,经审讯深挖,刘某某供述了其上线人员和本人获利4万元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又多次辗转昆明、昭通等地,抓获刘某某的上线刘某、唐某、程某、杨某等10人,并锁定了仍在缅甸的该团伙“上线”。

经查,该团伙在缅甸的“上线”人员让杨某介绍他人通过银行卡帮忙走账,并承诺给杨某1.5%到2%不等的好处费。杨某明知涉嫌犯罪,仍以千分之五到1%不等的好处费介绍自己亲戚朋友利用银行卡帮忙进行走账,同时积极发展下线。短短半个月内,杨某就发展了10名下线,涉案流水高达1380余万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其他涉案人员均有数额不等的获利。

目前该案已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知识链接

(一)如何认定“帮信罪”?

1、要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要看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二)如何认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怎样算是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点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