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再犯罪 撤销缓刑把牢坐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三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前往其它省市;2021年2月,李某某涉嫌参与他人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且情节严重,随即依法纠正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于当日向永仁县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其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哪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1. 训诫 2. 警告 3. 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5. 收监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杨。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一)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