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闫世富等21人涉嫌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一案

2019年09月12日 10:20:37 来源:本站 编辑: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闫世富等21人涉嫌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虚假诉讼、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贪污、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一案,于2019年9月7日至10日在楚雄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闫世富、左菊芬、自正友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控制了天申堂及周边地区,形成了以闫世富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闫启明、付正洲、左菊芬、自正友、蒋文国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光红、王光忠、赵应海、杨余庆、付正发、王正德、闫开宏、闫世林、包世旺、左光辉、闫世清、杨学进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上述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虚假诉讼、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财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定罪处罚。被告人王世武、董德正、紫宝华参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公开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约70人旁听了案件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