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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途经施工路段不慎摔倒受伤,谁该担责?

2022年03月15日 11:27:04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在工程施工作业时,往往需要在施工场所和附近放置警示牌,以起到对过路行人的警示作用。但是有时施工人员为图省事或者疏忽,并没有放置警示牌,从而引起一些事故和纠纷。近日,大姚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放置警示牌而致人受伤引发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某建投公司承包了对大姚县老城区部分街道的公共路面、人行道、管道埋设等进行改造建设的工程。施工期间,为了保证施工沿线的车辆和行人安全,需要对改造现场进行半封闭施工。该发包单位对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及注意事项的《通告》从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3月1日在大姚电视台进行了滚动播出,向全体市民进行了公告。

2020年7月26日上午8:20分左右,陈大姐在步行经过该施工路段时,被该建投公司堆放在道路边用于施工的排水管绊倒致双脚骨折。陈大姐受伤后,建投公司先行赔付了医疗费等费用3万元。2021年7月,陈大姐将建投公司、发包单位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伤后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建投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施工过程中,既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堆放在道路边的施工材料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陈大姐步行经过施工路段时受伤,建投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被绊倒跌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施工场所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是项目施工人,而非项目管理人或发包人,因此发包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最终判决,由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伤后经济损失66923.05元。建投公司不服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建投公司赔偿陈大姐经济损失6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施工单位一定要规范作业,设置好警示标志和围挡,保障路人的安全。此外,市民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更应注意地面路况,谨慎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