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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个人信息遭泄露?检察建议促整改!

2022年03月02日 11:19:31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向世人传递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然而,有些人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非法泄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结果付出了代价。

案件详情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增加,多起案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行业获取公民信息进行非法买卖。为消除快递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潜在风险,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永仁县辖区快递行业进行调查取证,经走访发现部分快递行业在办理快递业务的过程中,其快递运单上大部分直接显示客户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采取隐匿化或去标识化等有效保护措施。上述快递行业存在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重大隐患,使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受侵害的风险,当前处于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邮政主管部门和快递企业应担负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寄递企业采取对快递运单上的公民个人关键信息进行隐匿化处理、对业务人员进行用户信息安全培训等方式,迅速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共同促进寄递行业信息安全。

 

普法时刻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何保护好快递面单上的隐私信息?

1.不留真名。网购的收件人名不要真实填写,帅哥们填“某先生”,美女们可以写“某女士、小仙女”之类的称呼。

2.不留过于详细的地址。收货地址不必留的太详细,建议直接留小区附近的快递驿站,避免个人居住信息的泄露。

3.涂抹掉个人信息。收到快递后,要涂抹个人信息后再处理快递包裹,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