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男子捡银行卡贪小便宜,私自盗刷4万元被抓

2022年03月02日 11:04:3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近日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审查逮捕案件

诠释了

心存侥幸涉法网 贪小便宜吃大亏

的人生哲理

请下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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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馅饼”

某日傍晚,王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永仁县某村委会路口时,看见路边有一黑色皮包,捡起后发现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还有字条写着两个密码。

很纠结

    图片“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王某没有按照这样的教导交给警察叔叔,而是将包带回了家藏匿起来。当夜,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一方面想着女儿读大学正紧急需要花钱,另外一方面心里也知道这事不能做。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王某的贪欲战胜了理性。心想,我就去查询看看。

存侥幸

第二天清晨,王某穿上黑色的挡风衣,戴上灰色牛津大檐帽,抗上黑色小眼镜,到自助取款机查询银行卡的存款,一看余额竟有近十万元。心想,先取点用一下,万一失主找来还了应该没事,然后分七次取了四万元。

是“陷阱”

 

后失主挂失、报警,经警察叔叔细心侦查,锁定嫌疑人王某,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所取现金4万元以及被害人银行卡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查获的现金及钱包等退还了被害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入法网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已经被追回;王某抱有侥幸心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钱,其主观恶性与盗窃有所区别;犯罪嫌疑人王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考虑犯罪嫌疑人家中有两个女儿读大学,王某有固定住所,社会危险性较低,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有警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日常生活中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也包括仅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五千元。因此,本案中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不逮捕就不够成犯罪吗?

   不逮捕并不代表不够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考虑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将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新的犯罪及阻碍侦查等情形。因此,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可分为三个类型: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不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无社会危险性。本案属于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受审足以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因此不予批准逮捕。

    延伸阅读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