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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懂法的“代价”

2022年02月28日 16:31:33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近日,经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四川省攀枝花籍的张某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顾

    张某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经营一打字复印店多年,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次不懂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8年8月,一位姓徐的妇女来到张某某的复印店,让张某某比照她提供的原件采用彩印、抠图等方式制作三份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张某某以为是一般的图文处理,二话没说并运用店里的电脑给徐女士制作完成了,徐女士支付了张某某30元钱的报酬。
2018年8月17日,徐某某在非法运输木材通过永武高速永仁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徐某某供述了其雇请张某某制作假证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徐某某均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切记无捷径可走,旁门左道不可取,证件必须通过官方途径依法依规办理。此外,如果使用假证被人发现,不仅个人信用会大大降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买卖各种身份证件,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