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返还原物起纠纷,倾心调解促和谐

2022年02月14日 17:43:04 来源:本站 编辑:杞正慧

近日,武定县万德司法所联合镇综治办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防止了“民转刑”案件发生,促进了辖区和谐稳定。

(图为纠纷调解现场)

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处期间时常有经济往来和礼物相赠,现两人已不再相处,当事人安某遂要求陈某返还自己赠送给陈某的首饰,双方便发生纠纷。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及情绪,调解员首先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让当事人逐一说清纠纷经过、赠送的礼物价值及转账的金额等。了解完纠纷详细情况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有一定的“怨气”,要想彻底化解矛盾,必须疏通双方的心结。待双方情绪趋于稳定且有沟通协商的意愿后,调解员又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诉求。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找出矛盾源头,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劝说,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希望双方互相理解,同时适时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耐心劝导,双方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结束了长达几个月的“持久战”。至此,纠纷成功妥善处置,双方当事人也对调解员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图为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万德司法所立足人民调解本职,发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用情、用心、用力为群众解决愁心事、烦心事,有力彰显司法行政的民生温度。
以案释法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例如在恋爱期间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给女方,女方表示接受,其实就是双方达成了赠与的合意与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男方向女方赠与财物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实践中要区分两种情况: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2、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般是指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房)和特殊动产(车)。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之前的赠与应予返还,但实践中会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女方有无身孕等因素酌情部分返还。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将大金额的款项或大价值的财物视为彩礼。但是否适用彩礼的返还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该地是否有彩礼习俗;
2、双方有无见家长,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3、彩礼多是男方以家庭名义或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给女方或其父母的(像订婚时男方给付给女方的见面礼、三金属于彩礼),而婚前赠与则多为男女双方亲自互相给付的。
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即恋爱期间多批次小额的、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小额转账、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999等具有情侣间特定寓意的金额)以及节日礼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