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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婚姻登记 元谋法院依法撤销结婚证

2021年12月15日 17:27:26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发现自己竟在17年前“被结婚”了。了解情况后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此事。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中旬,原告夫妻因需要向当地银行借款,在向银行出具相关材料时,发现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先某,而结婚证上的名字叫王仙某。应银行要求,原告夫妻到当地民政局请求将名字进行更改,民政局工作人员登录系统时发现并告知原告,其在2004年10月22日在某县民政局与一个叫李某平的人登记结婚。

原告一下就懵了,其以丈夫于2002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了,怎么可能2004年又结婚呢?经过调查,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2004年10月22日,第三人杨某红是王先某的表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持其堂姐王先某的户口簿并冒用其身份与第三人李某平在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堂姐王先某对此毫不知情。被告某县民政局经审查后,未能发现杨某红冒用的王先某身份信息与杨某红本人不符,向第三人杨某红及第三人李某平颁发了王先某与李某平的结婚证。后来2011年1月,第三人杨某红因感情问题与李某平离婚,再次用原告王先某身份证与李某平离婚。

因为历史原因,当时的婚姻登记证以手写为主,婚姻信息未录入云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当时还没有实现婚姻登记的联网,所以这一系列操作自然就无人知晓。

2019年年底,因原告王先某办理贷款手续时才得知杨某红冒用其身份信息与第三人李某平办理了结婚登记。

得知真相后的王先某向元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宣告其与第三人李某平的婚姻无效。

元谋法院经过审理查清事实,杨某红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骗取了婚姻登记。王先某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结婚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被告某县民政局为王先某办理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为原告王先某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判决撤销被告某县民政局颁发给第三人李某平、杨某红的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