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闫世富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年03月05日 16:07:50 来源:本站 编辑:

2020年3月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闫世富等21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闫世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赵应海、闫启明等20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闫世富为组织、领导者,赵应海、闫启明、付正洲、左菊芬、蒋文国、自正友为积极参加者,王光红、王光忠、闫开宏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设施、虚假诉讼、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世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村民以引流堰塞湖内的积水至楚大高速公路,造成大量泥沙淤积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楚大高速公路上开挖便道,致使高速公路设施损毁,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执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入股滑石板石场进行分红,情节严重;在南华县天申堂地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南华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利用担任南华县沙桥镇三河底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赵应海、闫启明等2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该组织实施部分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