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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以外发生机动车事故,交强险应否赔付?

2021年12月13日 09:02:55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案件情况:

原告在楚姚高速工地安装水管,被告陈某某在该工地拉运砂石料,该工地为封闭施工。

2020年11月5日17时49分许,原告下班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在前面右侧行驶,被告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后方左侧与原告同向行驶,原告因避让前方障碍物,没有打转向灯就靠往左侧,致使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发生追尾,原告因此受伤。

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出警,并制作了出警记录。次日,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而向被告陈某某送达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西昌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该车在凉山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向牟定法院起诉被告陈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牟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西昌某公司、凉山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凉山某公司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其不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工地属于封闭的施工场所,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而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最终,牟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凉山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余元,被告陈某某、西昌某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