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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期间依法实施逮捕

2021年11月23日 16:31:33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近日,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审查,2021年11月3日,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南华县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将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逮捕。该案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姚安县社区矫正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期间依法逮捕首例,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姚安县官屯镇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到姚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入矫报到,进行入矫教育谈话,办理入矫相关手续,于同日到户籍地官屯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刘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多次明确告知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1年10月20日,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与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数据对比时,发现官屯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有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姚安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2日,官屯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本人核实相关情况,本人承认实施了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明知自己驾驶证已被吊销,不能驾驶机动车,但仍抱有侥幸心态,非法驾驶营运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25日,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同时抄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姚安县检察院同时出具《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南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先行实施逮捕,并交由南华县公安机关执行。

 姚安县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所占比重较大,且该类社区矫正对象刑期较短,认罪悔罪不深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社区矫正意识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难度较大。此次对刘某某依法实施逮捕,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