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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首例袭警案判决,殴打民警被判两年

2021年11月12日 10:08:30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被告人张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武定县某乡镇国道路段时,遇武定县公安机关在该路段设卡查验过往车辆,其车辆被依法拦停查验存在无证驾驶和车辆逾期未检情形。被告人张某被查获后,不服从民警的处理,擅自发动车辆,在民警对其进行劝阻时,从驾驶室拿出一把单刃尖刀挥向民警,民警再次拦停其车辆时,被告人张某又从车辆尾部抽出一根铁棍与民警对峙,后擅自将违法车辆驾驶回家。次日,武定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张某实施传唤,被告人张某仍拒不配合,并手持一根木棒在自家门口袭击在场民警,造成民警宋某某左手致轻伤二级、民警张某某的头部致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庭审中,控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并作出当庭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服判,同时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该案的审理,切实维护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彰显了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也为暴力袭警敲响了警钟。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暴力袭警行为,严重冲击法律底线。人民警察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尊重警察职业,服从警务管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公民应尊法、守法、敬法,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