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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 他起诉前女友“不当得利”被法院驳回

2021年11月04日 09:32:54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2018年2月,原、被告双方在楚雄认识,经过相处后并以结婚为目的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意于同年9月份结婚。在双方相处的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多次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期间,原告与被告商量结婚事情,但被告找理由搪塞,直至同年12月,原告再次与被告商量结婚事宜被被告拒绝后,再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钱款,是其与被告同意与自己结婚为目的的支付,且钱款数额较大,但现在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反悔,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则应当返还其向原告索要的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姚安县人民法院。

姚安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0次共计26022元,通过农业银行取现多次共计88000元。同时,因原告认为被告涉嫌诈骗便向楚雄市公安局报案,经楚雄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在相处的过程中,用微信10次转账给被告26022元,现无证据排除是属于赠与、民间借贷或其他经济往来的法律关系。原告数次从农业银行取出的现金,只能证明原告从银行取款,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将取出的款项交付给被告的事实。对于大额款项,案件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原告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不当得利事实的事实发生。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故原告要求被告以不当得利返还款项132700元,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遂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二审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