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车祸致高残 赔偿引纷争 依法依规依情调解化矛盾

2021年10月19日 17:35:56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为深入推进学党史见行动,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近日,姚安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历时两天的耐心调解,终于达成了五方当事人争议赔偿金额高达2586626.50元的赔偿协议,切实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事情的起因是,2021年3月3日,毕某某驾驶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的中型客车从楚雄市驶往大姚县,19时24分许,由南向北行驶至姚南线3公里529.5米(姚安县仁和岔路口)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毕某某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毕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毕某某驾驶的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在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投保了统筹险。

王某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134天,花去医疗费312716元,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需终身依赖护理,每月需医疗费2000元。2021年10月11日,王某某的家属代王某某申请调解,姚安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纠纷后,于2021年10月13日,召集毕某某、王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楚雄州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五方当事人在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因此纠纷数额较大、票据多、几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调解历时两天。最终在调解员耐心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阐明利弊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20万元、毕某某和汽车运输公司、统筹中心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1189556.70元、王某某自行承担1189556.70元,由王某某赔偿毕某某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4756.50元,由毕某某自行承担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2756.50元的赔偿协议,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了诉累和诉讼费,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姚安县光禄司法所   马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