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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劳务费索要无果 法院速裁化解纠纷并当庭履行

2021年10月12日 15:11:57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4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杨某当庭支付四原告劳务费共计38000余元。

2017年至2018年,经被告杨某雇佣,原告黄某、李某等四人来到武定县第一中学男生宿舍做砌砖工作。2020年1月22日,经工程结算,被告出具欠款单交四原告收执,并在欠款单中分别载明所欠四原告的具体款项。后经四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遂将被告杨某诉至武定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辩称已支付四原告部分劳务费。为此,承办法官本着公平公正,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争议事项进行逐一核准,并反复向被告杨某释明拖欠劳务工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被告杨某也当庭支付四原告剩余劳务费,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举证困难、盲目讨薪甚至违法讨薪的风险可能。为此,农民工朋友在遇到劳务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民工维权要注意收集证据。首先要明确雇佣主体,农民工朋友在进行劳务工作前,要充分了解雇主的基本情况,并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且劳务合同中应当具备雇主的名称、联系方式及施工要求具体事项等。如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应在要约协议过程中,邀请第三人见证参与或采取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取证。本案的雇佣主体虽不存在争议,但在实际生产中,尤其是在工程建筑领域,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依然存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农民工对雇佣对象不明确或雇佣主体不合法,导致在工资结算时难以找到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的情形,农民工讨薪难的情况油然而生。

民工维权要及时结算确认。在完工时及时对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若用工者出具欠条,则欠条上应载明付款人、付款期限、逾期支付利息等事项,落款处签名务必保证是实际用工者本人签名。

要依法讨薪。当遇到被拖欠薪资等不合理劳务纠纷时,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切记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必要时,可依法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进行解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武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