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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通行起纠纷 上门调解促和谐

2021年10月08日 10:08:10 来源:本站 编辑:王倩宇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大难题,你们是真正办实事的好法官……”武定县狮山镇禄金村委会的村民余某这样说到。近日,武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到当事人家门口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间因道路通行引发的纠纷,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邻里和睦关系。


原告余某与被告孟某、李某夫妇系邻里关系。2020年8月30日,被告孟某、李某称原告余某家门前通行的地是自家的,并用锄头将原告家门前通行的路面挖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通行,后双方多次因此事发生争执。原告无奈遂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夫妇将原告大门口的路面恢复原状,保障通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虽是一件普通纠纷,但双方互为邻里,简单一判了之,不利于邻里关系的修复,判决后若被告未履行判决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双方矛盾甚至将进一步加剧,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主动“走出去”,在当地村委会的协调帮助下,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一改平时“坐堂审案”的严肃,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同时,结合现场实际,在尊重双方意见、保障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这起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德义中间走 礼让站两旁”,“六尺巷”的典故,早已为人所知,且至今依旧众人津津乐道。该案中,当事人双方本应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但因小小纠纷,伤害了多年建立起来的邻里感情,究其原因根本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当面对“六尺巷”的问题时,我们应积极发扬谦让互助精神,正如俗语中“两好并一好”的说法,一方的谦让,也就赢得了另一方的谦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武定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艾晓艳   毛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