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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伪造证据妨碍审判 禄丰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2021年07月15日 09:57:31 来源:本站 编辑:丁忠泽

近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受损摩托车更换材料的清单及修理费收据,这份看似合情合理的证据,却未能逃过承办法官的火眼。

经承办法官实地调查了解并核实,李某某为了能向郭某某多主张费用,向某修车行的老板郑某某谎称需要修理清单去保险公司报账,让其开具虚假收据1850元。经调查,郑某某对李某某将要用该份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并不知情。

最终,禄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条第一项、第115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之规定,认定原告李某某的行为系伪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对其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罚款处罚。事后,李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过错,认罪认罚。

承办法官表示,这本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原告的李某某在本案中本无需承担责任,但却因提供虚假证据,恶意扩大损失,妨碍民事诉讼而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敬畏法律,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禄丰法院  刘金金   杨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