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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紧锁大门阻碍执法被罚款1万元

2021年01月28日 08:44:57 来源:本站 编辑:闵以荣

1月25日,大姚法院在执行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时,案外人魏某拒不打开大门、阻止协助执行的车辆驶出工地,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大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

 

案外人被罚,缘起陈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某公司返还陈某1号塔吊和3号塔吊,并支付违约金及租金。判决生效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3号塔吊已返还陈某,目前仅有1号塔吊因其他案外人阻扰未拆除完毕返还。经执行干警协商,该公司同意陈某于1月25日上午拆除1号塔吊,并保证不会阻拦。

 

1月25日上午,执行干警到执行现场后,陈某组织的拆除人员遂即开始对1号塔吊进行拆除。

 

整个1号塔吊拆除工作在执行干警的维护下有条不紊的进行着,直至当天15时许,1号塔吊全部拆除装车,陈某准备将已经装车的塔吊运离执行现场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某公司的工地负责人魏某以陈某没有完备相应手续为由,通知工地人员将工地大门锁了起来,阻止陈某将塔吊运离执行现场。

 

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情况,现场执行干警立即向魏某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责令其将工地大门打开。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导致现场失控,执行干警及时控制魏某,同时向院领导汇报情况,请求增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16时许,大姚法院及时增派8名司法警察及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将魏某带离现场。大姚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有力的支持了法院对现场秩序的控制。

 

在大家都以为可以开门放行时,工地门卫却表示:拿了谁的钱就要替谁干活,老板没叫我开门我就不能开。法院执行干警与民警只能轮番对其进行劝导。好不容易门卫同意开门了,又被告知没钥匙,在多方寻找钥匙无果后,只能由门卫撬锁开门。

 

16时30分,大门终于打开,执行得以继续,陈某也顺利将塔吊从该公司工地运出。

 

魏某被法院干警带回法院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诚恳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检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大姚法院依法根据魏某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决定对魏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