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34年前未兑现700元赔偿款 34年后赔偿18万元

2020年09月02日 19:30:32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楚雄州大姚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65年前的移民搬迁补偿纠纷。这起本该在1986年就解决的赔偿纠纷,因赔偿款未及时兑现,拖了34年后,以赔偿款翻257倍的价格即18万元到付后才得以圆满解决。

因移民搬迁获补偿700元

当事人朱某平原籍是大姚县新街乡团山村委会上梅厂村人。

1954年,其母刘某坤与其父朱某仁离婚,大姚县人民法院将他家的八间半房子判给母子二人六间半。1956年,因为修建永丰水库,母子二人先搬到金碧镇里长堡村委会借住在村民陈某枝的房子里,后又搬到白塔屯四组。1967年,相关部门用白塔屯一间改作牛厩的碾房赔给其母子居住,并补助修房费70元。

为彻底解决朱某平户移民搬迁补偿费用问题,1986年2月17日,大姚县水务局根据1983年“大姚县永丰水库移民房屋调查处理花名册”记载,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对朱某平户“作价补偿现金700元,作最后一次彻底处理,不拖尾巴,此款由迁移户自己一次性包干使用建造房屋,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今后国家不再负任何责任,户主更不能以任何借口提出任何要求;建造房屋地基,由迁住所在生产队负责划给;以上退赔的房屋和现金,归迁移户所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协议。

赔偿未兑现引发信访问题

1986年2月28日,金碧区公所里长堡乡政府书记陈某春领回大姚县水务局补偿给朱某平的700元,并交给陈某高(当时白塔屯村长)用于修建白塔屯三、四社的田间道路,违反了大姚县水务局与朱某平户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未兑付原因为原朱某平的住房所有权是白塔屯9个社所有,所以陈某春认为不该兑付给朱某平。

自1986年2月起至2002年3月,朱某平先后通过口头、书面上访,“请求县委政府给予赔偿因修建永丰水库搬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无偿划拨宅基地160平方米。”

大姚县水务局从2002年3月起成立专项工作调查组搜集材料。经向该县人民法院、县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认真查阅、核实、复制1955年朱某平父母离婚及财产分割的证据6份,1983年7月“大姚县永丰水库移民房屋调查处理花名册”11份;向原籍村民和其他村民收集“调查笔录”证人证言23份。

除此之外,收到朱某平信访申请书达15份(次),在信访局、水务局、金碧镇召开解决朱某平信访问题会议5次,接到县信访局接访交办通知3次、县级领导接访交办7次、对朱某平信访回复7次,草拟回复县信访局的报告达18次。从2002年7月到2015年3月的十多年间,专门搜集的“朱某平信访案件资料”编印成册达278页。

真情调解促纠纷圆满解决

今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大姚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起赔偿纠纷。

接受申请后,调解人员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认真查阅278页材料,先后6次与朱某平交谈,9次与县水务局负责纠纷办理的分管领导商谈赔偿事宜。

通过反复交谈,朱某平提出的赔偿要求从50万元降到18万元,并放弃了无偿划拨宅基地160平方米的诉求。该县水务局也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最终,双方达成赔偿意向。

经调解,大姚县水务局补偿朱某平因1956年永丰水库移民搬迁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18万元。至此,这起跨越65年的旧案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