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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 父母状告同学和学校

2020年06月24日 16:45:05 来源:本站 编辑:

孩子天性活泼好动,上体育课或同学之间玩闹,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如果学生不小心受了伤,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本期法律服务通过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告诉你答案。

案情:体育课玩游戏 学生受伤

2018年3月的一天,大姚县某学校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钱某与其他班同上体育课的同学甲、乙、丙、丁4人在足球场草坪上玩“筛糠”游戏,结果钱某被甩出受伤。钱某被送往楚雄某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肩锁关节半脱位。

事故发生后,钱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体育课上与他人玩危险游戏,体育老师未尽到管理、制止和告诫的职责,要求学校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家长将学校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判决:学校责任最大 担责55%

2019年12月,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校方认为:与原告钱某一起玩游戏的人员均有责任,申请追加甲、乙、丙、丁4名学生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鉴于发生事故时甲、乙、丙、丁均系未成年人,法庭依法追加了4人的监护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今年4月,本案第二次开庭。法院认为,体育教师在学生玩危险游戏时未加制止、劝阻,疏于管理,校方具有重大过失,应对钱某的损伤后果承担55%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班里的体育委员,不严格管理本班学生,还擅自跑到其他班活动地点,参与危险游戏,导致自己受伤,应对自己的损伤后果承担20%的责任。甲、乙、丙、丁4名学生擅自与钱某玩危险游戏,导致钱某受伤,其4人应共同承担25%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6.25%。

经审查认定,钱某伤后经济损失合计20713.53元。法院最终判决,由校方赔偿钱某经济损失11392.43元;甲、乙、丙、丁4名学生各赔偿1294.6元,扣除各家已给付的800元后,还应给付钱某494.6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释法:学生校内受伤 学校应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事故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学校和老师,对于体育活动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应尽到监护的职责,还要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事故,才能使校园成为学生成长的摇篮、学习的净土。(杨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