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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夫妻”二人竟是姐姐和妹夫的关系...

2020年05月21日 15:39:54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的“婚姻”关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让人意外的是,“夫妻”二人竟是姐姐和妹夫的关系?

5月13日,禄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系自己妹妹的丈夫,2004年8月X日,由于自己的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借用原告陈某的名字及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原告并未与被告生活,与被告生活的是原告的妹妹。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何某辩称,同意原告意见,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原告与刘某(原告共同生活的丈夫)到禄丰县某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并至今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8月,因原告妹妹未到法定婚龄,原告便将其身份证、户口册等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交给妹妹,由妹妹以原告的名字与被告到禄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上粘贴的照片为原告妹妹与被告的照片,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手续均由原告妹妹与被告到禄丰县民政局进行办理。原告的妹妹与被告至今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在与案外人刘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禁止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对于原、被告双方是否犯重婚罪?法官表示,本案当事人确属重婚,只因重婚罪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或群众不向司法机关控告,法院不会直接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很神圣,登记要严肃!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原告妹妹利用原告名字与其“丈夫”领结婚证的行为终给自己带来极大不便。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充分了解结婚的必备条件(即男女双方自愿且均达到法定婚龄)及禁止条件(即有配偶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才能避免无效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证件极重要,对外借说不!

此外,身份证件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名片,是用于证明持证人身份的唯一证件,涵盖了我们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作用和法律地位极大,我们在平时一定要妥善保管、谨慎使用。(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