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以公益诉讼之名,守护绿水青山

2024年04月30日 18:07:49 来源:本站 编辑:

4月26日,武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利,在自家农用地,为代某等人倾倒、堆放从外地冷库直接拉运来的废弃菜叶,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并非法获利18万余元。经鉴定,李某占用农用地10余亩,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60万余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为了谋取利益,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危害极大,不仅会污染水体,还会威胁身体健康。随意倾倒有害垃圾、废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