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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嘴馋”捕猎反被“捕”

2024年04月24日 16:36:58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南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300元。

基本案情回

2023年3月7日—5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网购的小蜜蜂播放器、野鸡模型、扣子(吊脚套)、迷彩伪装衣、捞网等猎捕工具,先后三次开车到龙川镇境内非法狩猎,共猎获野鸡3只、蛙类动物6只(2只牛蛙、4只石蛙),被查获时,2只野鸡已被陶某烹食。经鉴定:6只蛙类动物中2只为蛙科美洲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4只为蛙科棘胸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鸡为雉科雉鸡(环颈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猎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照刑法、民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非法狩猎和野生动物贸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全社会共同的使命。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坚决杜绝对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坚决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南华县人民法院  刘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