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相邻关系起纠纷 现场调解促和谐

2024年04月20日 10:57:38 来源:本站 编辑:

近日,武定县狮山司法所、综治办和社区共同联动,紧紧围绕“以和为贵”的调解思路,在“家门口”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权纠纷,避免了纠纷扩大升级。

纠纷回顾

林某与郑某系同村人,双方素有嫌隙。林某的新房与郑某的老房及菜地紧紧相邻,林某认为郑某的菜地属超占,从此两家便埋下了积怨的种子。2023年末,林某未与郑某协商,便在郑某的菜地外围用砖砌成围墙以示“主权”,郑某则辩称自家菜地的四至界线明确,林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家权益,强烈要求林某将所建围墙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赔偿自己的经济赔偿。双方各执一词,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协商未果。

调解过程

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兵分两路,一组向社区了解前期纠纷的调解情况,认真听取村干部对争议地界的处置意见;另一组到现场对双方争议地界、新建围墙、入户道路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分析研判,调解员一致认为该纠纷不仅属相邻权纠纷,还涉及到邻里关系,若得不到妥善有效化解,极易导致矛盾激化,既影响双方日后相处,更影响辖区和谐稳定。为尽快化解当事人积怨,调解员遂决定在现场展开调解。

调解刚开始时,林某与郑某及双方家属情绪激动,恶语相向、互不相让,情势一度剑拔弩张。调解员一方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以“背对背”的方式进行思想疏导,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恶性后果;另一方面向当事人厘清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并告知其如若调解达不成协议,后续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诉讼时间,引导双方只有理性克制方能协商解决争议。

在林某与郑某情绪稳定之时,调解员组织双方坐下来沟通,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秉持着“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归纳出双方的争议焦点,细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权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并适时提出通过现场测量来比对准建证上载明的数据的建议,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员紧接着来到争议地,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勘验,并用石灰在边界上做出标记,明确了双方土地的四至界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调解员趁热打铁,以邻里和睦的重要性为切入点,劝解双方要学会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待双方都心平气和地说出了自己可接受的调解尺度时,调解员又结合民间公序良俗和双方的生活习惯,针对双方的阐述细心讲解利害关系,劝导双方权衡利弊。

调解结果

历经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顺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场相邻权纠纷得以就地化解,既缓和了邻里关系,又消除了辖区不稳定因素,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案释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再具体来讲就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为使相邻各方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