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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51万!7旬老人无证驾驶酿事故

2024年03月20日 16:56:08 来源:本站 编辑:

电动三轮车

操作方便,易于出行

成为老年人首选代步工具

然而老年人年纪大,反应迟钝

相对于年轻人

更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近日,姚安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年已72岁的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不仅被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1万余元,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载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从家中出发至街上,行至某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某、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姚安县检察院向姚安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唐某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姚安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先行垫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民事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承担责任,因此,唐某某、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过错比例判决由杨某某承担51万余元。

法官提醒

电动三轮车无法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老年人,因年纪大,反应迟钝,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希望广大群众为了自身安全,尽量做到不驾驶、不乘坐“三无”(即无驾驶证、无牌照、无运营证)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