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法治护航,撑起消费“安全伞”

2024年03月19日 15:01:18 来源:本站 编辑:

近年来,永仁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用心用情用力践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犯罪

案情回顾:黄某某在永仁县城经营保健用品店期间,从他人处购买“万菲乐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虫草肾宝”“肾黄金”“老中医”等51种产品进行销售,于2023年3月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认定,黄某某销售的“万菲乐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虫草肾宝”“肾黄金”“老中医”等48种产品,属非药品冒充药品。永仁县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判决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二、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案情回顾:蔬菜种植户宋某某为了让自家的蔬菜长势喜人不受昆虫侵害,便向他人讨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剧毒农药“氧乐果”,用来喷杀白菜花、叶用莴苣上的虫子。2022年11月14日,宋某某将已喷撒农药的蔬菜拿到市场销售时,被农产品安检人员抽样送检。经检验,宋某某售卖的蔬菜检出“氧乐果”成分含量分别为0.24mg/kg、0.14mg/kg(国家标准为不超过0.02mg/kg),属于高毒杀虫剂,对人、畜毒性高,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永仁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宋某某向永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蔬菜中掺入了剧毒农药“氧乐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

案情回顾:2023年3月,施某某购买已经死亡的黄牛1条,后施某某同其助手罗某某将该牛运到永仁县一屠牛点进行加工分割,准备次日拉到农贸市场销售,在屠宰过程中被查获。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对涉案牛肉及内脏等附产品进行鉴定:该牛为死亡后屠宰,牛肉及附产品为因病死亡的病死牛肉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判定为病死动物屠宰后的病害动物产品,有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可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食用和上市销售。经永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施某某、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某某、罗某某作不起诉,移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食品

案情回顾:永仁县检察院接举报称,某便利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经核查,发现该便利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苏打气泡水的情形,该批次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保质期9个月,已于2020年2月16日超过保质期,与消费者举报的苏打气泡水属于同一批次,但该便利店仍对该批次某品牌苏打气泡水进行销售。随后,县检察院随机检查了其他几家便利店,发现均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永仁县检察院将该案件立为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行政处罚,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整改多处食品安全风险。同时,便利店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了7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有哪些权益?
    1.消费者本身应当享有的权利?

    [1] 公平交易

    [2] 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

    [3] 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

    [4] 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收侵害

    [5] 挑选商品和服务时,消费者享有商品和服务所有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6]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 如因购买商品或服务导致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2. 权益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

    [1] 与经商者和解,协商解决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 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发起投诉

    [4]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消费者如何维权

    线下实体店,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登录官网,登录www.12315.cn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线上网店,网站投诉,各个大型购物网站有自己的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各种交易纠纷。

    网上报案—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为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消费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电话报警。

    消协投诉,与普通商品一样,网上购物的商品发生消费纠纷,也可向省、市消协投诉。维权热线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