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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撑腰”,对家暴说“不”!

2024年02月09日 14:50:10 来源:本站 编辑:

家庭本是温情的归属,却有人以爱之名肆意伤害着最亲近的家人。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面对家暴,请选择“零容忍”,对家暴勇敢说“不”!近日,姚安县栋川司法所调处了一件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回顾

栋川镇的张某某,到村委会反映其女儿不让他住在家里,要求进行调解。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当事人调解但未调解成功。之后,村委会将案件上报到栋川司法所。

栋川司法所受理此案件后,组织工作人员认真进行了调查走访。在调查中,问及张某某女儿为何不愿让父亲住在家里时,张某含糊其辞、欲言又止。

经过进一步调查,调解人员发现此纠纷另有隐情。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原配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女,长女外嫁,次女张某招在家里。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破裂于五年前离婚。张某某和李某某离婚后虽然各自生活,但由于家庭条件限制,仍然只能和女儿张某住在同一栋房屋里。张某某平常有酗酒恶习,酒后多次与前妻发生吵架,并数次殴打前妻。其女儿张某对此深恶痛绝,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纠纷,只能要求父亲搬走另觅住处。

通过分析发现,张某某酗酒后家暴前妻是引起此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调解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张某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进行了深刻检讨,并保证今后不会酗酒闹事。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张某终于愿意原谅自己的父亲,并且妥善处理父亲居住的问题。自此,一个因家暴引发的家庭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栋川司法所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认真倾听双方声音,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

近年来,姚安县司法局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知心人”,奏响岁末年初“平安曲”。

 

以案释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虐待、经济上的控制,甚至性方面的侵犯。身体上的暴力只是表面,其背后隐藏的是对自尊和尊严的践踏。

家暴不分年龄、性别或社会地位,它的危害无所不在,常常长期伴随着受害者,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创伤。长期的家暴经历可能导致受害者出现抑郁、焦虑、自卑、自我否定等心理问题。受害者可能因为恐惧、羞耻或无助感而选择保持沉默,这使得家暴问题更加严重和难以解决。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