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

“甩手家长” 养而不教?撤销监护权!

2024年02月18日 09:55:20 来源:本站 编辑:黄炳健

近日,永仁县民政局向永仁法院申请,撤销孩子母亲钟某的监护人资格,永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指定孩子大伯担任监护人。这是永仁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基本案情

母亲钟某、父亲曹某共同生育女儿曹甲、儿子曹乙,并登记落户在钟某老家广东。后钟某独自留在广东生活,曹某将姐弟二人带回永仁抚养,期间钟某未对曹甲、曹乙履行过抚养义务。2022年,曹某意外去世,曹甲、曹乙与其奶奶共同生活,2023年奶奶去世,钟某仍不履行对曹甲、曹乙的监护义务,对二人的学习、生活不闻不问,导致曹甲、曹乙陷入生活困难。曹甲因上学急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要求钟某协助办理,遭到钟某的拒绝。为此,永仁县民政局于2024年1月向永仁法院申请撤销钟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甲、曹乙的大伯担任二人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资格

经永仁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作为曹甲、曹乙的母亲,在孩子的生父去世后,其作为曹甲、曹乙唯一法定监护人,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不予照管,致曹甲、曹乙生活陷入困难。在曹甲因上学急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钟某仍不予协助办理,继续由钟某担任曹甲、曹乙的监护人,将会严重危害二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二人学习、生活。申请人永仁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钟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并在尊重曹甲、曹乙及其大伯意愿的前提下,指定其大伯担任监护人,照管曹甲、曹乙的生活。

普法讲堂

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人身和财产,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可恢复。法律规定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之外,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被监护人原谅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